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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洪仲丘案,軍方法部受限審判權,不聯手只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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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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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08:38   《政治》洪仲丘案,軍方法部受限審判權,不聯手只分工

【時報-台北電】陸軍下士洪仲丘猝死案,軍檢辦案遭質疑。在輿論要求檢察機關介入偵辦的壓力下,國防部
長高華柱廿四日拜會法務部長曾勇夫,希望「聯合」或「共同」處理洪案;但法務部受限審判權,只同意「
分工合作」,就各自具審判權部分,積極偵辦,有相關部分則交換意見及資料,追查真凶,還原事實真相。

  洪仲丘案引發社會關注,「公民一九八五行動聯盟」上周發起數萬名群眾赴國防部陳情抗議,提出洪仲
丘案應比照江國慶模式,由公正第三方介入調查等訴求。
  高華柱昨天上午率國防部常次廖榮鑫、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周志仁、最高軍事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等人
到法務部,拜會法務部長曾勇夫。

  曾勇夫則在政次吳陳鐶、陳明堂、檢察總長黃世銘、台灣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等人陪同下,就
洪仲丘命案及衍生之相關案件調查偵辦事宜,與國防部交換意見,並研議兩部會合作機制。
  據了解,國防部認為,軍法機關偵辦洪仲丘案迄今,飽受社會質疑,希望司法檢察機關介入,雙方合作
辦案。法務部則指出,基於洪案審判權問題,若檢方貿然介入,恐怕影響證據能力。
  會中,檢察總長黃世銘強調,洪案除了湮滅證據等部分,其餘依據軍事審判法,司法機關並無審判權,
而且洪案依法並非特偵組所職司案件,特偵組不介入偵辦。
  黃世銘解釋,法院組織法雖規定特偵組不受司法機關管轄權之限制,但有無審判權之認定仍應回歸軍事
審判法規定。檢察總長僅得就司法機關有審判權案件予以指定,並不能違反軍事審判法規定,破壞軍、司法
審判制度,將軍法機關審判案件,指定為特偵組職司案件。
  另外,國防部對於「合作」是傾向雙方以「聯合」或「共同」處理洪案,但法務部因受限審判權,只同
意「合作」是「分工合作」,就各自具審判權案件部分,積極偵辦,有相關部分則互相交換意見及資料。
  據了解,國防部、法務部會商約一小時,但雙方對於聯合新聞稿字字斟酌,內容經出席首長逐一確認才
定稿,拖了一小時之久,才召開記者會說明。
  兩部共發表三點共識:一、雙方分工合作,儘速偵辦。二、軍法及司法檢察機關針對具審判權案件各自
積極偵辦,互相交換意見及資料。三、指定由曹金生及郭文東為雙方連繫窗口。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陳
志賢/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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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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