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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不認與女學生性行為 師:我生殖器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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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7-2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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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國中林姓音樂教師(37歲),3年前在擔任某國中管樂團指導老師時,與1名女學生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還多次發生性行為。最高法院今天依對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確定。
林姓男子曾獲薩克斯國際大賽等4大比賽首獎,之後擔任某國中的外聘音樂教師,在民國98年2月時與學校管樂團內的1名13歲女學生交往,2人成為男女朋友。之後98年7月間到99年2月間,林男在位於板橋地區的住處與少女發生8次性關係。
交往半年後,因林男曾承諾公開戀情卻沒履行,女學生難過把戀情告訴姊姊及導師,這段師生戀才曝光,林男因與未成年性交而吃上官司。
少女表示,一開始因害怕林男自殺、丟掉工作,所以在偵查時沒說出全部實情,後來發現林男在外散播她交友複雜,且不是真正想跟她交往,才全盤托出。
林男則否認與女學生性交,辯稱少女因與家人爭吵才到他家住,由於少女家庭狀況特別,他才對少女比較關心,還辯稱自己生殖器短小,且有包皮,但女學生卻無法說出他的生殖器特徵,顯然是捏造,兩人並未發生性關係。
但法院審理,女學生處女膜有舊傷且通過測謊,反而林男拒絕測謊,且林男與少女兩人互傳「愛你」、「情人節快樂」等簡訊,短短半年多就有1573次通聯紀錄,通聯記錄占他全部通訊錄的最大比例,與一般師生關係不同,不採信林男辯詞。
案發後林男遭學校停職,女學生也轉學。法院一、二審認為林男身為老師,卻為滿足性慾,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審酌他與一般強迫使被害人就範的情形有別,上周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4%B8%8D%E8%AA%8D%E8%88%87%E5%A5%B3%E5%AD%B8%E7%94%9F%E6%80%A7%E8%A1%8C%E7%82%BA-%E5%B8%AB-%E6%88%91%E7%94%9F%E6%AE%96%E5%99%A8%E5%BE%88%E5%B0%8F-022640745.html?_e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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