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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論壇尊重版主的自主性也應該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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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e474962023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0:18
mia19820918 發表於 2015-6-29 00:15
您好唷!我提醒您一下好了
您回覆提到"我說我白痴兼智障"
麻煩您自己的想法放您肚子裡

提醒你,已告知當理無法達成共識,我們依
法律做行為,說話依據。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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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19820918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0:37
本帖最後由 mia19820918 於 2015-6-29 07:32 編輯

剛剛研究了一下
人是可以自由的言論 但是以下這些不包含在內

淫蕩、猥褻性言論、粗俗言論、誹謗性言論、侮辱或挑釁性言論...等

白痴笨蛋等類型 可能屬於粗俗言論唷!
您這樣可能影響到了低年齡層用戶
還有
兒童少年福利權益法中第46-1文內提到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

白痴笨蛋等言論 不知道您是否覺得會影響兒童身心健康呢?

如以上有誤解之處麻煩糾正

回點評:維基百科其實有寫唷!




下面的留言本來要保存結果按到刪除...
總之謝謝您嘍 受益良多 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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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話,無相關法令,如無註明出處,我合理懷疑是您個人認知。謝謝  發表於 2015-6-29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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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e474962023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1:09
本帖最後由 e4749620232 於 2015-6-29 01:37 編輯

剛剛了解一下合理解釋方式:
只要不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或其
他刑法罪名,任何人都擁有同樣的言論自由。

維基百科,
言論自由(英語:Freedom of speech)按照個
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政治權利,有時也被稱
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1][2][3]。它通常被理解
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
、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

白痴:教育部辭典,
醫學上指因遺傳﹑出生傷害,或患腦膜炎﹑嚴重腦
部傷害等而造成智力特別低下,行動非常遲鈍,不
能辨別事物的人。

智障:教育部辭典,
泛指心智能力低於常人的人。

在法律上定義對正常人形容白痴,智障為侮辱,但
形容自己有侮辱到誰?

依照教育部解釋請問何粗俗之有?

以上錯誤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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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e474962023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1:43
前面提過,盼管方參考其他眾多論壇開放言論之
自由。
莫以粗俗言論無限上綱,利於討論風氣及發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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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e474962023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2:24
本帖最後由 e4749620232 於 2015-6-29 10:54 編輯
mia19820918 發表於 2015-6-29 01:44
回歸前提
http://apk.tw/thread-684628-1-1.html
您說不知版主為何如此處理


這位版大,真是感謝你用理智的方式交流。
坦白說跟人互動是一輩子學習的課題,我無法指出
一條路到底的方式。

但我建議,勝於其它論壇持續,而劣於其它論壇的
可思考借鏡。

既然尊駕身為版務之列,盼請貴論壇管群於此多留
心思。

希望論壇除了廣泛的資源,還有豐富的討論
~~~~~~~~~~~~~~~~~~~~~~~~~~~~~~~

麻煩不要無限上綱"粗俗言論"四個字行嗎?在這種
方式之下論壇發展的很悲哀。

在許多的論壇及粉絲專頁比較之下,很顯而易見


用這麽高的標準是要打造一個兒童,少年網站嗎
?放鬆標準就成了限制級網站嗎?

論壇不是儒家思想,聖人教育網站。

在經營者的立場論壇成功取決什麼看不明白嗎?

論壇今天這種局面,部分版主難辭其咎,經營的
很爛。

這不是個人認為吧!?數字會說話。

挽救頹勢除了努力發資源,開新話題,與會員良
性互動,加一個放鬆管理標準有這麽嚴重?

而且也只是建議參考,比照其它論壇來調整,真
的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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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87051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6:30
還有一件事要請問你!
您在被舉報以後是否對該會員有攻擊的舉動?
例如要求管理員刪除帳號或者是不斷的用言辭攻擊他?
該名會員心裡有些許的害怕.請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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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kei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6:56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我單純是看熱鬧的,因為手機版的導讀的精彩熱帖這篇上榜,就點進來看看囉。#6的連結裡那位說「問個白癡問題」這有開地圖砲的嫌疑,因為,如果回答你的白ㄔ問題,也必然是個白ㄔ答案,這是邏輯a=b,b=c所以a=c的情況。換個角度看評分者的發言,其實他也是保護你不要因為輕率的發言惹來官司,網路專職訟棍可喜歡這种言論了。你的言論自由必須建立在沒有妨害到別人的言論自由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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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弄懂。  發表於 2015-6-2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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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19820918 + 2 + 1 您的用心回復提供不錯的參考價值喔!.
Tian-XunLu + 1 + 1 非常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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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bo520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09:15
本帖最後由 shaobo520 於 2015-6-29 11:24 編輯
itunes870517 發表於 2015-6-29 06:30
還有一件事要請問你!
您在被舉報以後是否對該會員有攻擊的舉動?
例如要求管理員刪除帳號或者是不斷的用言 ...


言辭攻擊看是公然侮辱還是毀謗,我願意
直接跟你們約派出所。

你沒明白我意思,比起論壇,這種用詞上
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在馬英九,洪秀柱的
粉絲頁上來比這根本是溫柔的情話般。

你拍鑫標準比他們還高。

依你邏輯水平,我覺得沒什麼好解釋,今
天我目的已經達到。

那個會員有意見請他自己說出來,我可以
對他說明。因為你說的我不知是誰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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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就是該舉報者像我所說的~  發表於 2015-6-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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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57213 + 1 偶像,看完你的內容,讓我找到了活著的意義.
lcctno + 1 + 1 很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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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11:13
事情總是越扯越複雜
   簡單講  大概是:
A個人自由的--問XXX問題....
B個人自由的--提醒....
C--認為A的個人自由被B"干涉" , 不爽 , 所以個人自由的--要B不要"干涉"A
D(我)--看C正在"干涉"B
     

       PS:  本篇沒有用到不雅 , 威脅 , 令人不安的用詞 , 是第三者的本樓讀後感想文 , 看過就好 , 不要找我
                  筆戰 , 筆戰贏了一毛錢也拿不到 , 不屑筆戰 , 不回應筆戰 ,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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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XunLu + 1 + 1 非常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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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bo520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6-29 11:49
本帖最後由 shaobo520 於 2015-6-29 12:11 編輯

哎呀,原來是給人這樣的感覺吶。

路不轉,我轉。

既然沒有人覺得論壇的檢舉被成立的很沒邏輯,
又在不損及我個人半毛錢利益的條件下。

記得之前有資深會員幫新會員爭取權益,卻無新
人聲援,公親變事主,自己弄得一身腥。

我還提醒他,獨善其身。前車之鑑,記憶猶新。
畢竟論壇也不是我的。

我不干涉任何人和規範。

非常抱歉造成任何人的不快了,深深一鞠躬。

~~~~~~~~~~~~~~~~~~~~~~~~~~

哈哈哈,感謝評分。

您慢慢想吧。我不認為我錯嘍,這個大前提
之下,只是不管對我沒半毛錢好處的事。

您想好跟我說吧。

說不說您自決。

點評

我並不會花時間在跟您說了 我必須要花時間彌補其他Apk會員對我的不信任  發表於 2015-6-29 12:09
這些文章造成我的損失很大啊…還在想要怎麼解決呢  發表於 2015-6-29 12:02
看來能結束了^_^  發表於 2015-6-2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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