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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致死 藍委王育敏:就該判死刑
2014年01月08日11:36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刑法》修正草案,其中之一案是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若對未滿6歲之人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致被害人於死者,最高可處死刑。王育敏質詢時拿著被虐待致死的男童王昊的照片,哽咽哭訴,這種虐待兒童的方式,慘無人道,難道不應該判死刑嗎?
王昊是在2011年9月被母親的同居人劉金龍,夥同友人周建輝等3人施以尖嘴鉗掀拔指甲、灌毒等8大酷刑,凌虐21天慘死。不過劉最後僅依傷害兒童致死等罪,判劉30年,逃過一死。
王育敏質詢拿著照片說,這麼殘忍的照片,她自己連看都不敢看,若依目前的《刑法》,都無法判死刑,即使合併數罪執行,最重也僅能判30年,但這種凌虐行為,比殺人罪有過之而無不及,為什麼不能跟殺人罪一樣判死刑?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殺人罪必須有殺人的故意,不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如果有殺人故意,就是殺人罪,但凌虐致死罪沒有殺人的故意,每個個案的狀況都不一樣,如果凌虐時有殺人故意,就是殺人罪,而非凌虐兒童罪,不建議再修法。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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