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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立院三讀 「逼車」最重罰2萬4千元並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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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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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逼車」最重罰2萬4千元並吊照
2013年12月24日11:22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增危險駕駛定義,包括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處6千元到2萬4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若再犯,還可沒入該汽車。

此外,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裝置,可處3千元罰鍰,不過為避免爭議,修法增加但書,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可不受限制。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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