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會] 自用住宅認定順序,改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張

[複製連結] 查看: 192|回覆: 0|好評: 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cctn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0-25 08:55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2013/10/25 08:53   《財政》自用住宅認定順序,改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張

【時報-台北電】內政部昨(24)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持
有多棟住宅者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優先順序,將由現行法規明訂改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主張,這項
新措施將於近期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依現行法
規,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稅率僅千分之二,非自用則高達千分之十。

  王靚琇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千分之二稅率的土地總量有上限,在都市為三公畝,在
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所有權人如持有多棟房子的土地面積超過此一上限,哪些房子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
目前已明訂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這項條文優先順序是第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第二、直系血親尊
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第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第二至第四款順序
認定依長幼次序定之。
  王靚琇表示,本次修正草案把上述這個法規訂定的優先次序,修正為「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
換言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棟房子的土地面積超過上限,究竟哪幾棟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尊重
所有權人的主張,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主張,再適用法規所定的順序。
  王靚琇說,如果持有的住宅土地面積總量未逾上限,不會受本次修正的影響,但逾上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將
可因本次修正主張自己的優先順序。(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
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感謝收看! 這帖不代表我的想法 這只是轉貼帖 希望這些訊息能幫的到您
如果您覺得還不錯的話 請送朵花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