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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罵人無罪 法官:針對具體事實的意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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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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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無罪 法官:針對具體事實的意見評論
2013年08月05日13:51   
【孫英哲/彰化報導】彰化縣鹿港鎮1名工廠王姓清潔婦,因不滿工廠小開質疑她打掃不確實,並任意移動她的機車,氣得痛罵小開﹁教育失敗、欠人管教、沒出過社會、瘋子、你家死人、眼睛長在頭上﹂等語,遭該名工廠小開控告涉及公然侮辱罪。全案彰化地院今天審結,法官認為被告王婦的言詞多屬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非抽象謾罵,部分言詞亦屬洩憤情緒性用語,難認有公然侮辱罪的犯意,判決王婦無罪。
法官強調,在針對具體事實下,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也不在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
此外,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對於可受公評的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的語言及文字予以批評,也應受到憲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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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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