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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30天內申請災損證明 明年報稅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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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2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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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2013年5月28日 上午10:39










日前豪大雨造成部份地區災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要在三十天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才能在明年五月辦理一百零二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臺北國稅局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的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該減除。有關災損的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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