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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假解約真買賣 不退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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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2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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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4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為避免有心人利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再將不動產售予第三方,來規避奢侈稅,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除非是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約者,否則已繳入國庫的奢侈稅,明令不予退還。
財政部表示,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乙君持有土地未滿1年,也想出售給丙君,乙君為規避繳納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先與甲君解除原契約,再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乙君不但不用繳奢侈稅,甲君也可申請退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針對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的情形,原本已繳納的奢侈稅是否退還,因解約狀況不一,為了稅制穩定性,財政部決定訂定一致性的處理原則。
許慈美指出,退還已繳納奢侈稅的處理原則包括:一、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即解除合約者,可退還奢侈稅。二、若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若屬於合意解除契約者,將不退稅;若是因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約者,才能退還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說明,如果房屋有重大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等,民眾經由舉證、透過法院調解,並依據法院判決而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已繳納的奢侈稅才能退稅。
另外,財政部在去年8月間,針對解除契約再出售與他人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已發布解釋令。官員指出,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的不動產,可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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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24 By 游幃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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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gigaboy7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3-5-24 20:41
突然驚見→游先進換頭像了
這報導有種感覺:
台灣的法令是給一般人遵守的
企業及有錢人是可以鑽法令漏洞閃避
這次終於有些公平正義勉強存在

點評

那是剛剛突然在電腦裡發現...這是去年的照片...今年的是紅色的那張...只是發現去年比較瘦...今年胖了約0.7公斤><  發表於 2013-5-2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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