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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違停人行道45天 吃萬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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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3344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8-1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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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停車小心被「小蜜蜂」盯上!王姓男子將汽車停在人行道1個半月,被民眾連拍15張照片檢舉,警方依法對他連開15張罰單、每張900元共計1萬3500元,王男吃不消,質疑警方當時拖吊就好,怎能連續開單?法官審理認為全案告發均有法律依據,駁回王男之訴。
向警檢舉15張照片
王姓男子告訴法官,他從今年3月2日上午10點到4月15日下午2點,在苗栗縣竹南鎮人行道上停車,經苗栗縣警局竹南分局認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連開15張罰單,每張罰款900元。
王男不服舉發,提起行政訴訟,王男主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違規停車時,警員必要時得令汽車駕駛至適當場所,如汽車駕駛人不在車內,由執勤警員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警員未依規處理,對他連續處罰,並不公平,何況他也不知道現場不能停車。
車主質疑為何不拖吊
監理所則表示,王男將車停放在人行道,民眾向竹南分局提供檢舉相片電子檔並敘明違規事實,經分局確認違規事實無誤後,依規定開單。王男將車停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已影響行人路權甚鉅。
提行政訴訟被駁回
法官認為,駕照不是考假的,王男聲稱不知人行道不能停車,無法認同,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不在違停現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得連續處罰。王男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且違規時間間隔均在2小時以上,因此並無重複裁決問題,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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