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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濫用獨占,公平會罰台塑、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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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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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07:58   《各報要聞》濫用獨占,公平會罰台塑、台化

【時報-各報要聞】台塑企業(1301)與台化公司(1326)因為拒絕供料給合一實業公司,被公平會認定為是濫用
獨占市場的地位,並因此分別處以台化公司300萬、台塑企業200萬,共計500萬元罰鍰。
  這也是公平會首次引用公平法中有關獨占市場的條例。
  台塑與台化所生的芒硝及燒鹼化工原料的市占率都超過50%,在市場上是有別於「人為獨占」的「自然
獨占」情形,雖然,具有市場獨占地位,不表示沒有拒絕交易的自由。
  不過,公平會從台塑、台化與合一實業間的交易期間、數額及頻率等因素,認定台化與台塑拒絕交易的
理由,「不正當」。

  台化與台塑拒絕供料的時間分別為去年7月與10月,拒絕的理由,台化指因為產能調整,難以供貨給合一
實業;台塑則稱合一實業提貨不正常,且沒有提足原先預定量,造成台塑困擾,進而拒絕供料。
  但是,公平會調查發現,台化的生產數量都大於前一年度,顯然並沒有因產能調整而難以供料的情形,
而且,除了合一實業外,台化依然繼續供料給其他業者,所以,台化斷絕供給合一實業,公平會說,是很明
顯的「沒有正當的商業理由」。
  至於台塑說,合一實業沒有足量提領約定數量,進因而決定停止銷售,公平會也發現,沒有足量提領的
業者也有別家業者,合一實業不是唯一,台塑卻只對合一實業斷料。
  而且,公平會說,如果合一實業沒有足量提領約定的量,按一般商業行為,可依合約要求依約定數量提
領,甚至要求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等,台塑不但不循正常商業模式的途徑,反而採取驟然斷料的劇烈手段。
  公平會還說,「其手段也有顯失公平之嫌」,而且,沒有正當的商業理由。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
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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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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