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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購物] 房屋土地買賣相關的問題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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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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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買賣相關的問題與解答
Q1.欠繳本稅 及罰鍰金額多少?是否禁止處分或限制出境?

A1.查詢欠稅數後,將欠稅及罰鍰金額總數告知納稅義務人。欠稅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將被禁止處分;個人欠稅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營利事業欠稅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將限制個人出境。
  
Q2.繳款書未收到 為何移送執行及回證何人簽收?

A2.經向行政執行處查明繳款書由何人簽收後再答復納稅義務人。


Q3.停車場 如對外營業如何課徵房屋稅?

A3.停車場如對外營業如何課稅

1.停車場應否課徵房屋稅--一般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如果屬於免收費的停車場,可以免徵房屋稅,如果採取出租或收費方式,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2.地上的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收費,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Q4.身心障礙者 ,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何辦理?

A4.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辦事項:

・ 專供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自用或營業(含個人計程車)使用均可】。應攜帶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即殘障手冊)。
      2.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行車執照。
      3.身心障礙者之駕駛執照。
      4.印章。

・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不得作營業使用)。應攜帶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即殘障手冊)。
      2.車主之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戶,有親屬關係)。
      4.身心障礙者及車主之印章。

・ 自申請核准時起免稅(早申請早享受)。

Q5.因繼承的土地 辦理移轉登記時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A5.繼承的土地既己經依法繳納遺產稅,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 的規定,不再徵收土地增值稅。
  
Q6.作農業使用 之農業用地 移轉與自然人時如何申請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 ?

A6.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 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處提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Q7.農業用地移轉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何新規定?

A7.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新規定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公布
土地稅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
第十條 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 土地;所稱礦業用地,指工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第三十九條之二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末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 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作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 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之三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該權利人得單獨提出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如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講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五十五條之二 (刪除)


Q8.法院拍賣 的土地應如何計課土地增值稅?

A8.法院拍賣土地是以拍定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Q9.繼承土地再移轉 的時候,原地價要怎樣認定,前次移轉的日期應為何時?

A9.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繼承土地再移轉的時候,其前次移轉日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其原地價的認定,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但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如果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以前,就以第一次規定地價時繼承人申報的地價為原地價。


Q10.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 規定如何?

A10.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Q11.土地移轉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額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可否免徵?

A11.應納土地增值稅在新台幣100元以下免予課徵。


Q12.土地買賣後 出賣人如果拒繳土地增值稅,承買人可不可以代為繳納?

A12.依照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可以由承買人向原申報現值的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


Q13.土地所有權人 與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各自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分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A13.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各自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三十四條規定,可以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增值稅,但是都以一次為限。


Q14.出售土地其地上房屋 所有權與他人共有應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A1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為平房,如該房屋所有權屬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Q15.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重購土地 合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要件者,應如何申請退還己納土地增值稅?及檢附那些證件?

A15.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原出售或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登記時契約文件或被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影本。
2.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登記時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收據聯正本。
4.出售土地地上建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己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者免附)。
5.新購土地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文件影本。
6.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登記日期證明文件。
7.新購土地之地上建物證明文件。
8.新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Q16.出售以丈夫名義登記 的自用住宅用地,兩年內以妻子名義重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己納的土地增值稅?

A16.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兩年內重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申請按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的己納土地增值稅,應該由同出售及購進上項土地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名義為限。所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另外以妻子名義購進自用住宅用地,應不得申請退還己納土地增值稅的。


Q17.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A17.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房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若無上述建物證明文件,請向土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老舊房屋(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建築完成)無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者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其基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得以「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Q18.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A18.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房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若無上述建物證明文件,請向土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老舊房屋(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建築完成)無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者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其基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得以「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Q19.如何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A19.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轄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無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得以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


Q20.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如何課稅?

A20.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照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暨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於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將派員實地調查,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核實改課。其實際變更使用日係在變更月分十五日以前,自當月起開始適用變更後稅率,其實際變更使用日,如在變更月分十六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其逾限申報而無法查明實際變更使用日,則以申報調查日為準依法核實課徵房屋稅。


Q21.房屋稅的計算方法?

A21.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等級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Q2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A22.應於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


Q23.何種房屋可以不必繳納房屋稅?

A23.房屋有下列二種情形者不必繳納房屋稅:

1.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用,縱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未滿一百元者仍予免徵。

2.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防空避難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Q24.房屋焚燬 、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何時停止課稅?

A23.自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後,稽徵機 關將派員實地調查,依其實際發生日核實停止課稅。


Q25.重複繳納稅款 ,應如何辦理退稅?

A25.納稅義務人重複繳納稅款應請檢附重複繳納稅單收據至本處電作課稅款劃解辦理,另本處於辦理銷號時,如發現有重複繳納情事,當即主動辦理電腦轉檔退稅,並將退稅支票以雙掛號寄達納稅人。
資料來源:桃園稅稽徵處


資訊來源: 生活知識 lifeboo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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