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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初三 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2014年01月27日11:47
勞委會表示,依勞基法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1月30日至2月2日)是勞基法規定應放假日,工資應由僱主照給,勞工如於前述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且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僱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如果翌日也屬前述休假日,可遞延在休假日的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
勞委會說,勞工在休假日出勤後,也可依其意願並經僱主同意換取補休,但僱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另,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也適用上述休假規定。僱主若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僱主仍應補付工資。諮詢專線0800-085-151(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勞委會表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圖為百貨公司專櫃小姐銷售產品。資料照片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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