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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北檢洗不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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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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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洗不白的事
2013年11月11日11:10   
作者:張奉策

北檢起訴黃世銘洩密、違法交付與散布通訊監察所得,看似檢察獨立的表率,其實完全守在法務部就監聽立院總機之調查結果的框架裡。法務部說特偵組只有疏失,不具故意,北檢也端不出未經媒體披露的犯罪情節,對黃說詞的諸多矛盾隻字不提,指責其獨斷妄為的同時,實則變魔術般地洗白了其他人,所以楊榮宗、鄭深元完全沒事,馬英九甚至成了被陷於不義的受害者。可惜這樣的苦心造詣,仍在若干細節露出馬腳。

先說楊榮宗,依起訴書,黃世銘給馬英九的100特他61案專案報告是楊準備的。黃被起訴的關鍵是專案報告詳載蒐證所得與後續計畫,根本不該給馬知道,這點對楊同樣適用,所以,要說楊不是黃的共犯,理應論證他主觀上自始認定報告只用在辦案。

然而,黃為最高檢首腦,專案報告以「本署特別偵查組」為行文主體,用的是黃對最高檢以外之人陳述的語氣;再看偵查計畫,特偵組打算單幹,自然無需勤前簡報。此外,黃8月31日晚上給馬的專案報告,日期是「102.9.1」,頗為可疑:蓋以正常人辦公務,只有預先作業才會押一個還沒到來的日期,如果楊的認知是給黃作內部參考,沒有寫「102.9.1」的道理。最合理的研判,這個日期是黃命楊寫報告時給的,楊依此製作「102.9.1」之文稿,但8月31日晚上黃得知林秀濤被突破心防,急於第一時間向馬表功,以致忘記校改,留下破綻。

綜上,楊承命之初便知悉對象是黃以外且無關辦案之人,但他還是把(包括監聽所得之)偵查機密寫了進去,主觀上已有與黃被訴相同罪名之未必故意。到了8月31日,他整晚跟黃一起忙這案子,隔天還為報告改錯字;兩度開車載黃往返官邸,全程在警衛室等候;回來又一同跟鄭深元討論結案方式:以楊參與的程度,無法想像他對黃向誰報告還有絲毫懷疑的空間。楊明知專案報告被黃拿去向馬洩密,他還從頭跟到尾,當然是共犯。北檢無視於此,單憑「楊都待在警衛室」一句話為他開脫,真不知道是貶低了誰的智商!

再說鄭深元。我們知道特偵組原擬9月2日起傳訊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以及陳守煌,6日將案件函送監察院跟發交地檢署結案;但黃、楊1日下午從官邸回特偵組,跟鄭討論後,竟放棄後續偵查,也不發交地檢了。原因留待另文討論,此間浮現的問題,是鄭認定該案未涉刑責後,竟然繼續監聽並現譯林秀濤的手機到5日中午,直接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第2項的規定!結案記者會的新聞稿是鄭起草的,要宣布什麼他最清楚,明明無關犯罪的事,他卻讓人在機房輪班現譯了4天,此等行徑,除了想重演8月31日夜襲林秀濤的橋段,增添記者會的彈藥外,不可能有別的藉口。這裡的惡意違法,絕對不是扯什麼通聯紀錄查了沒看就能帶過的。

此外,鄭把監聽內容寫進新聞稿,經楊彙整再給黃,9月6日由楊主持記者會公布。幕後指使的黃,北檢都說他涉犯通保法第27條的洩漏監察通訊所得罪了,提供原始資料的鄭跟親自宣讀的楊怎麼會沒事?法律系一年級學生都明白的道理,北檢卻視若無睹,真是荒謬至極。

99年間,北檢調查一起檢舉人身份洩漏的案件,不追究影印檢舉人個資跟交給毒販的兩名律師,卻在核發搜索票之周法官、林書記官、承審之沈法官、劉書記官等法院人員中,挑了周法官跟劉書記官起訴,旋以無罪定讞。法律見解容有討論空間,但差別待遇而無合理解釋,受黃世銘「迫於壓力」的唾沫卻始終無言,恐怕不是修養,而是心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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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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