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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申請地價稅優惠,23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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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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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08:26   《稅收》申請地價稅優惠,23日截止

【時報-台北電】地價稅雖然11月才開徵,但財政部昨(11)日提醒民眾,民眾若有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在2
3日前向稅捐處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才能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官員說,若逾期申請,
要到次年才能適用,提醒民眾把握時機。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變更,土地若仍是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應在今年9月2
3日前提出申請,否則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若是收到稅單才申請,要到隔年才能適用優惠,兩者稅率相差
四倍之多。

  財政部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凡是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的自用住宅或工業用地,或是符
合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可申請減免地價稅的騎樓走廊用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以
維護自身權益。
  許慈美指出,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
所有權人若要繼續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仍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3日前),重新提出申
請。
  另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包括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辦妥戶籍登記,並且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許慈美強調,許多民眾買房子後,以為只要遷入戶籍,沒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可視為自用住宅,而忽略
了必須向稅捐處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官員提醒,房屋已拆除、無法供自用住宅使用者,或是戶籍已全部遷出,即使有居住事實,也不符合自用
住宅用地規定,應在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罰。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未誠實申報而逃漏稅,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將追補應納稅款,並將處
以所漏稅款3倍以下的罰鍰。(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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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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