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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致豪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23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黃致豪】
禪宗小故事也講了,馬先生(與最近很敏感的某總統有沒有能的話題無關啊~)的案例也講了,結果編輯冷不防丟了一句話:「大律師,講了半天風涼話,結果你還是沒說專利範圍要怎麼詮釋阿?」。
法院怎麼決定專利應該如何詮釋?弘忍大師怎麼決定惠能的說法比較「正確」?
要知道:弘忍大師當然是禪宗佛法界的「該領域習知技藝之人」,要在惠能跟神秀當中看出誰的詮釋比較「接近」佛法,那是相對比較不難。
可法官呢?不管從哪個角度看,除了少數特例外,法官都很難算是法律以外任何領域的「習知技藝之人」哪!(特別是我中華上邦的法官大人們…多半也只念過法律,常與數、理、化學、科技無緣,阿彌陀佛)。偏偏,法官就有這麼大的權限。那總得有些決定的依據吧?
有,有一些。在台灣,當然基本的依據來自於專利法、施行細則以及專利審查基準(多嘴一下,這個審查基準的性質並非嚴格意義的法律,台灣法官是不需受它拘束的…)。但在美國,從相關成文法、規則、基準以及案例法所衍生出來的,就大概可以歸納成一些基本原則。
為了嚴格執行編輯三令五申,專欄必須讓阿嬤也看得懂的要求(我在美國讀大學的時候,心理系主任─也是個阿嬤─也這樣要求~),我就扼要舉例說明如下吧:
一、法院解釋專利範圍所依據的證據,是有高低順序之分的:法院解釋專利的過程,其實不難,你也會,就是說文解字。不過,當然要先(試圖)了解技術內容,再來說文解字。通常,法院會先看權利項的文字內容、再來是說明書、再來才是參酌申請過程的內容(請參考上週的馬克曼案)。這類證據,通稱內部(Intrinsic)證據。
到這裡還不清楚,必要時法院也可參考外部(Extrinsic)證據,例如:專家/發明人證詞、字典、著名論述等。任何可以幫法院了解專利相關技術及它的技術特徵的東東就是。
二、法院要假裝自己就是「該領域習知技藝之人」來詮釋:你知道的,法院很忙,心也好亂。為何咧?因為在一般審判的時候,法院常常要假裝自己是一般客觀理性人(其實當然不是~),在專利案件的時候,法院又得變身成該技術領域「習知技藝之人」(更不是~)。啥?什麼是「逆襲藝伎之人」?不是啦,是Person Ordinary Skilled In The Art,該領域的一般專門人士,「巷子內的」內行人是也。在美國專利訴訟我們通稱POSITA。換句話說,法院詮釋專利的時候,要設法讓自己用發明當時「內行人」的觀點,不可以用死老百姓的觀點。
三、專利有效詮釋原則:法院詮釋專利權利項時,若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方式,其中有些會導致專利無效的結果的話,那麼法院必須盡量採取讓專利有效的解釋方法。
四、專利解釋從嚴原則:當專利範圍出現兩種以上的解釋可能性時,法院必須採取最嚴格(最限縮專利範圍)的解釋法。為何呢?因為,發明人自己寫出來的專利,要是讓法院覺得有模糊空間的話,那麼依據明確性原則,當然是要從嚴認定,以略施薄懲啊。
五、專利當中重複使用的詞彙,必須做前後一致的解釋:這個不用多說了吧。
好,我承認到這裡,有關專利範圍的解釋我只寫了不到五分之一的原則,而且都是非常基本的。像是專利前言(Preamble)的效力問題,美國法與台灣法的差別,以及中心/周邊限定原則等等外星話,我就完全不會想在這裡講。畢竟,這是法律普及專欄欸。
想實際操作一下專利詮釋的朋友,可以拿上週的「牛肉麵」專利還有相關問題來試試看,挑戰瀕死的腦細胞。
想測試你專利律師的朋友,可以隨便丟個上述的問題,看看他臉上的表情,應該挺有趣喔。
(作者黃致豪,現為執業律師、資深國際智財工作者、外國法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
來源雅虎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