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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外甥輕生 阿姨代租屋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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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2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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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5月23日 下午1:05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3日電)林姓男子在套房內輕生,屋主不滿房子成凶宅請求賠償。高院今天判代為租屋的林女及死者的外祖父,各賠償屋主186萬5400元。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未滿20歲的林姓少年透過阿姨林姓女子,幫忙租下位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套房,之後在民國99年12月間在屋內輕生。

莊姓屋主認為房屋成為凶宅後,價值減損,請求房屋承租人林女,及死者的監護人即外祖父各給付新台幣217萬多元。法院一審駁回,莊姓屋主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自殺是屬於極端終結生命的方式,被社會所不認同,更被視為不孝,顯然有悖於善良風俗,且一般社會大眾對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經驗法則上,會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

高院依價值減損15%,判決林女及死者的外祖父各給付莊姓屋主186萬5400元。高院判決莊姓屋主不得上訴,但林女兩人可以上訴。

警方呼籲民眾珍惜生命,若須諮商或相關協助可撥生命線專線「1995」或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1020523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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