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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身分認定分歧 同罪不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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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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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洪榮志╱新聞分析】
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等補助案,各地檢署都有結案或偵辦中的類似案件。但因法界對教授接受補助時,是否具「授權公務員」身分看法分歧,導致同樣行為有人被依貪汙罪重判,有人卻緩起訴,形成另一種司法不公義,亟需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解套。
彰化地檢署最近依貪汙罪起訴十多名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補助案的大學教授及研究員、助理,引起各界譁然。但更早展開類似行動的台南地檢署,先前面對同樣犯行,卻多以偽造文書或詐欺罪處理,因此曾有成大教授因認罪被緩起訴處分的前例。直到去年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集相關檢察署開會研究,檢方才統一定調為涉案教授應依貪汙罪論處。
據了解,黃世銘決定對教授治重罪,主要是根據最高法院一○○年台上四五九號判決。嘉義大學余姓教授執行該校與民間企業合作研發計畫時,未依政府採購法採購,還以不實發票核銷,認定余當時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依貪汙罪重判三年半。
即便檢方據此依貪汙罪起訴教授,但對各級法院卻無拘束力。導致同樣犯行,有法官變更法條改依詐欺或偽造文書罪輕判,甚至還有法官直接改判無罪。不僅出現司法亂象,甚至還讓司法背上不公不義罪名。
大學教授是否具「授權公務員」的認定,影響相當深遠。一旦認定是公務員,類似行為就得依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貪汙罪判刑,少有轉圜餘地;但如果認定非公務員,即可依刑責較輕的詐欺或偽造文書罪論處,檢方甚至還能給予緩起訴,兩者差距相當大。
法界反對教授具「授權公務員」者的見解,在於認為大學教師的任務,主要是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性質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當他們接受國科會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私人企業委託時,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同時採購過程也沒有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縱然根據校內自訂的採購辦法直接辦理採購,也僅屬個人或代表學校執行採購的私經濟行為,並非執行有關國家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不應視為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
問題是,司法案件終究需要司法解套,依現行司法制度,只有最高法院出現另一件不認同教授具「授權公務員」的確定判決後,再由最高法院出面統一見解,如此才可望解套。否則類似的司法亂象,恐將不斷重演。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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