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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聽力是進行語言學習的前提。聽力正常的嬰兒一般在4~9個月便能牙牙學語,這是語言發育的重要階段 性標誌。而嚴重聽力障礙的兒童由於缺乏語言刺激和環境的影響,不能在 11個月以前進入“咿呀”發音期,在語言發育最重要和關鍵的2~3歲不能建立正常的語言學習,經檢查有先天性的聽力損傷,然而這時才開始進行語言康復治 療,已經太遲了。輕者導致語言和言語障礙、社會適應能力低下、注意力缺陷和學習困難等心理行為問題,重者導致聾啞,這將嚴重影響兒童的智力發展,並對孩子 將來的生活產生生理、心理和經濟問題。如果在新生兒或嬰兒早期及時發現聽力障礙,使其在語言發育的關鍵年齡段之前運用助聽器等人工方式説明其建立語言刺激 環境,則可使語言發育不受或少受損害。
歐美許多發達國家都以立法的形式規定,所有的新生兒必須進行聽力篩查,有聽力障礙的兒童需在3個月前得到確診,6個月前接受治療。我國北京市和上海市出臺 了“北京市0~6歲兒童聽力篩查、診斷管理辦法”,要求本市各級從事助產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出生72小時的新生兒在出院前進行聽力篩查;各級設有新生兒 急救病房的醫療保健機構對收治的新生兒出院前要進行相應的聽力篩查。
新生兒聽力篩查須在新生兒安靜狀態下(睡眠、奶後)和周圍環境安靜的情況下,由專人用耳聲發射(OAE)或(和)腦幹聽覺誘發電位(ABR)的方法進行。未通過者產後42天複查或直接轉往當地兒童聽力診斷指定醫療機構。
應該特別強調的是,並不是所有嬰幼兒時期的聽力損傷在出生時都能表現出來,而且部分嬰兒可能因為一些後天性和繼發性的原因而導致後來的聽力障礙。所以新生兒聽力篩查正常並不能排除聽力異常,因此有必要對通過篩查的兒童在入學前定期複查。
對確診聽力障礙的兒童應轉往相應的聾兒治療、康復機構,進行耳聾分析和聽力測試,選配助聽器,做聽力語言訓練,同時嬰兒父母應及早接受培訓,花更多的時間陪伴嬰兒,利用視覺信號和實例來教育孩子認識這個世界,以使聽力障礙得到最大限度的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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