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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購物] 未購而自動寄來的物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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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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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cctno 於 2014-2-9 19:57 編輯

未購而自動寄來的物品該如何處理
曾在網路上或其他地方登錄個人資料(甚至沒有),並未訂購任何商品,某日收到某雜誌社寄來「地球科學圖鑑」一套,並附上說明書及劃撥單,記載:「鑑賞期七天,如未退還,視為承諾,請至郵局劃撥。」

法律見解
(1) 千萬不要呆呆的去退書,浪費時間、郵資,也不要去劃撥購買。
原因:未經訂購而郵寄或投遞商品,稱為現物要約,相對人(消費者)不因此而負有承諾的義務。要約人(雜誌社)表示,於某期間內未退還,或未為拒絕的表示時,視為承諾時,此項表示不具法律上的效力。

(2) 如果真有廠商為此種行徑時,恭喜你,賺到了!!
原因: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你下次再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 寄出存證信函給該雜誌社,表示拒絕購買並通知限期(要寫日期)取回,並要求同時賠償本存證信函所支付之郵資(要寫金額)。
如果超過期限雜誌社未來領取,則你賺到了,該投寄物既因法律規定(消保法第20條規定)而成為無主物,依照民法第802條,消費者得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也就是說,不用錢而取得該書所有權。

(2) 大家來比惡劣的,乾脆不要理他,擺在家裡一個月(31天),第32天雜誌社還不主動來取回,依同法,書也是你的,不必付錢。雜誌社如果事後要求支付費用,不必理他,就算告到法院(就把本文的理由陳述給法官就可以了。)他也不會贏。

以後有這麼好康的事,千萬不要客氣,安心的收下吧!!


資訊來源: 生活知識 lifeboo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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