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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大陸人民來台,四法併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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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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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08:05   《政治》大陸人民來台,四法併一法

【時報-台北電】內政部昨(25)日表示,兩岸開放交流20多年來法規制度將有大變革,為便捷兩岸人民往來
,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的四個法規,將整併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明元旦生
效,大幅簡化大陸人民來台申請程序。
 內政部表示,目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的法規散見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
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
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陸客觀光
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陸生就學辦法)等六項辦法。

 鑒於兩岸人民往來互動愈趨頻繁,各界陸續提出簡化申請來台流程、縮短取證時間等建議,且考量相關法
規分散也不利民眾參考,故進行整併修法作業,優先將前四項辦法,統合整併成「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
區許可辦法」單一法規。
 至於陸客觀光辦法、陸生就學辦法等二辦法,尚有其特定規範對象、目的及法源依據,未來也將適時配合
兩岸交流局勢需要檢討修正。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整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事由,將現行專業或商務交流來台在30天以下者,
統合律定為「短期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以該事由申請來台者,如從事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與研討
會、參加展覽等,大多不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只要依網路線上申請作業程序,文件備齊者,可在三
個工作天內發證,大幅簡化申請程序。
 另基於人道,本次也適度鬆綁社會交流申請來台的資格,放寬台灣民眾之大陸地區公婆、在台研修的大陸
人民在大陸地區父母可申請短期探親;並放寬大陸地區人民經司法機關通知得來台進行民事訴訟。 (新聞
源:工商時報─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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