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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08:13 《其他股》陸增值稅新制,F-中租業務添動能
【時報記者陳奕先台北報導】中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上周發布財稅[2013]106號文,未來融資性售後回租
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將不再徵收增值稅,於明年1月上路,對於深耕中國
市場的F-中租(5871),將增添營運動能。
中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本月13日發布財稅[2013]106號文,其中附件2和附件3,針對中國地區租賃業
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發票開立有明確釋義。
租賃業從事售後回租業務,改回以差額(利息)課稅,本金部分將不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換言之,融
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剛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將不再徵收增值稅,執行時間為2014
年1月1日,
惟依據附件2規定,其中有關融資租賃增值稅新政執行時間規定,2013年12月31日前註冊資本達人民幣1.7
億元者,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本金不開票」的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達註冊資本規定者,則於
次月起執行。F-中租中國地區目前註冊資本約為人民幣18.8億元,符合自2013年8月1日起適用新規定。
F-中租表示,評估此項增值稅新制對公司中國地區售後回租業務,及持續支持中國中小企業發展有正面幫
助,預期此項新解釋將對公司業務動能有所助益。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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