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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09:02 《稅收》企業列報旅費,稅局盯上
【時報-台北電】企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日益增加,出差旅費亦隨之遽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
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做為證明與營業
有關,如果拿不出來,就不予認定。
該局表示,其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00萬元,其中A君100年度派駐甲公司之泰國
子公司230天,列報旅費15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記載A君派駐泰國子公司及天數之旅費表。
經查海外子公司雖然係由母公司所投資設立,然而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母公司之分
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聯絡處,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
A君擔任甲公司之泰國子公司總經理,其派駐泰國子公司期間,於當地處理泰國子公司事務,其相關旅費應
屬泰國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認列旅費支出1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並依法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免與規定不符
,而遭剔除補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陳惠珍/台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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