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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08:58 《化工股》台肥境外所得爭訟,發回重審
【時報-台北電】台肥(1722)投資沙烏地阿拉伯朱拜爾公司,申報並認列94年度營所稅時,與台北國稅局爆發
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因沙國稅制與我國不同,台肥有被重複課稅致超額負稅的疑
慮,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弄清楚後再行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時朱拜爾當年度的盈餘多少、台肥到底獲分配多少盈餘及在
當地繳了多少稅等,都沒調查清楚,就判決台肥敗訴,恐怕造成台肥在兩國間被重複課稅情況。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在本月3日判決,廢棄北高行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台肥這件稅務爭訟,如果最後被判決敗訴確定,單單94年度營所稅就要多繳995萬元的鉅額稅款。台肥這件
稅務官司能夠在最高行政法院獲得翻案,主要是訴訟代理人林宜信,充分將我國與沙國間稅制的不同清楚的
釋明,加上最高行政法院承審本件爭訟的受命法官帥嘉寶對稅務專業的認知深入,台肥才能在一審被判敗後
還能獲得翻案成功。
林宜信將台肥依沙國法令所繳的所得稅,都在沙國取具經公證及認證的納稅證明,主張台肥依我國所得稅
法規定境外已繳納的稅額,應可扣抵94年度營所稅的應納稅額。
她並舉沙國法令及朱拜爾公司經當地會計師簽證的財報為證,說明沙國因法制設計特殊,視股東身分的不
同,而繳納不同稅率的營所稅,也就是,境內居民是繳宗教稅,而境外居民的外國股東則繳營所稅,並在稅
前盈餘分配時,才視股東身分而對盈餘課徵。
因此,林宜信認為,此等稅捐已與股東身分連結,其納稅義務人不再是朱拜爾公司,而是台肥本身,因而
可列為我國所得稅法所規定「依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自可依現行稅法規定列為可扣抵的稅額。
最高行政法院也理解稅捐機關在面臨調查外國法制、稅額與盈餘數時,因資料取得不易的困境,但判決指
出,國稅局如果因此就不准台肥將已在國外繳納的稅額,列為可扣抵稅額,將造成台肥超額負稅的不公平現
象,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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