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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彰銀併台新,股份轉換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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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2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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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08:43   《金融》彰銀併台新,股份轉換最有利

【時報-台北電】10年來首次大翻修的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彰銀(2801)併台新銀
(2887)案若採股份轉換方式併購,對台新金相當有利,不但大股東不必利益迴避,台新金只要換股不必拿出
太多現金,就可和彰銀合併,沒有消滅公司問題。
  這次修法增訂的「國巨條款」,併購後下市需66.7%股權同意,引發上市櫃公司不少質疑,認對整體併購
環境不利。
  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表示,91年到現在企業併購案有2,050件,從併購過程發現,不論國外企業到台灣併購或
國內企業間併購,都與國際有不完全一致地方,使得企業在併購上時間及成本大受影響。這次修法使國內企
業併購程序與國際接近,減少操作困難,企業併購案件總量可望會有明顯成長。

  爭議多時的彰銀併台新銀案,不管提出後金管會、財政部態度為何,依新法版本,彰銀併台新銀採取「股
份轉換」方式最有利,大股東對併購案行使表決權時,不必利益迴避,台新金只要換股也不必拿出太多現金
,就可讓台新銀與彰銀合併,且股份轉換不會有消滅公司問題。
  法案明訂,不論透過合併、收購(股份轉換)、分割併購方式,併購後若上市櫃公司有意下市,需總股權
數三分之二同意,即66.7%股權同意,這項所謂的「國巨條款」,對外資、法人、小股東持股較高的企業進
行併購較不利,併購案會更困難。
  這次放寬併購支付對價不限發行新股,可以股份、現金、其他資產等作多元支付對價工具;又大股東不必
利益迴避,就併購可行使表決權,大大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
  另新增五種簡易併購類型,包括兄弟合併、非對稱股份轉換、非對稱分割、母子公司簡易股份轉換及簡易
分割等,在一定條件下不必召開股東會,經董事會同意即可進行併購。
  企併法修正案亦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都必須設置特委員會,就併購案交易公平性、合理性,且規定必須聘請
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資產交換合理性評估提供意見,讓併購程序完全透明化。(新聞
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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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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