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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08:10 《稅收》海外員工售股,須課證所稅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賦稅署昨(13)日表示,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海外員工,今年如果出售公司配發的股
票並有所得,即使人在國外,也必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並委託國內代表人在明年5月時申報繳納。
金管會日前發布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須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
記,原則以一公司一專戶方式,協助海外員工處分股票事宜,此專戶只能賣出海外員工行使認股權及因讓受
或配發所取得的股票。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外籍員工投資專戶所處分的股票,是依據員工的意思進行自由處分,因此符合
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課徵規定,海外員工適用非居住者的課稅身分,其出售股票的利得,必須按15%的稅率核
實課稅。
至於申報及繳納的方式,蔡碧珍說,由於海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員工,均不在國內,因此在出售股票時,
必須委託境內代表人如會計師或受託的金融業者,以預先扣繳或其他方式,代為申報繳納證所稅。
財政部表示,外籍員工投資專戶屬於海外外籍員工分別共有,性質與一般基金不同,差異在於每位員工可
自由處分屬於自己的股票;而此專戶也只限賣出海外外籍員工因行使認股權,以及因讓受與配發所取得的股
票,無法從事其他的證券買賣交易。(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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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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