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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部修法,公司清算人取消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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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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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13:44   《金融》財部修法,公司清算人取消限制出境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賦稅署昨(1)日表示,公司清算期間欠稅超過一定金額,被法院選派的公司清算人
,即使不是公司負責人或股東,過去可能被限制出境,為維護租稅人權,賦稅署已修正稅捐稽徵法,取消上
述清算人的「禁足令」。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公司辦理清算,若沒有指定或選任清算人,國稅局發現公司欠繳營業稅、營利事
業所得稅時,只要金額超過200萬元,被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如會計師、律師,或是公司負責人的子女,都將會
被限制出境。

  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收,常對欠稅的企業負責人或股東限制出境,但各區國稅局在實務上常發現,欠稅
的公司負責人過世,完全未參與公司營運的子女卻被限制出境,提起行政救濟,在租稅人權意識抬頭下,財
政部決定修法,放寬對清算人的限制出境適用標準。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果股東死亡,清算事務應由繼承人接手,而國稅
局曾有訴願案例,因為是一人公司,照理說要由唯一股東、即公司負責人擔任清算人,但因其過世,法院依
常理指派其兒子甲君接手,甲君因此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強調,考量繼承人甲君並非自願,而且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不熟,對其限
制出境,將侵害甲君的遷徙自由,因此決定修法放寬。
  官員指出,未來稅捐機關遇到欠稅又遭清算的公司時,應該要先確認清算人的性質,若是法院聲請選派
的公司清算人,例如會計師、律師,或是未參與公司運作的負責人子女等,將可免除限制出境。
  不過,官員也強調,若是清算人在公司清算前,曾實質負責公司業務,也了解公司財產在哪裡,則不受
此限,仍應限制出境。
  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欠稅金額在1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達2百萬元以上,就達
到欠稅限制出境的標準。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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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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