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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兩岸兩會互設,可辦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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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30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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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08:32   《大陸經濟》兩岸兩會互設,可辦證定案

【時報-台北電】陸委會昨(29)日表示,8月下旬,兩岸已就大陸海協會與我海基會的兩會互設辦事機構議
題,進行第四次業務溝通,針對辦事機構辦理旅行證件的功能,雙方已達成一致,但駐點人員的人道探視權
,大陸雖表示充分理解,雙方卻尚未達成具體協議。
 陸委會表示,海基會與海協會在本次業務溝通中,續就協議文本架構、保障及便利措施、行為規範相關內
容,進一步交換意見。這是在第九次領導人會談(林陳會)簽署服務貿易協議後,兩會首度就互設議題進行
溝通。
 陸委會表示,本次業務溝通中,雙方協議文本架構趨於一致。有關辦理旅行證件之具體辦理方式及範圍,
雙方將再與主管機關確認。

 根據陸委會主祕兼發言人吳美紅稱,雙方已同意辦事機構有辦理旅行證件的功能,換言之,將來大陸人來
台可以就近在海基會駐陸辦事處辦理入台證,而我方赴陸者也可以在海協會駐台辦事處辦台胞證,惟具體的
辦理方式及範圍,以及協議文本的用詞等,還要進一步確認。
 至於駐點人員是否可以對人身自由受限者進行人道探視,這部份尚未有具體協議。吳美紅稱,我方再次提
出人道探視的功能,並嚴正表示這是協議成敗的關鍵,且希望是全面的探視權,沒有附帶條件,陸方也表示
充分了解,但還需要與主管機關協調,同時其國內相關法規也要配套修法,目前仍未有進展。
 在保障及便利措施方面,雙方已初步整合相關內容。雙方達成辦事機構「不受侵犯」及享有「通信自由」
、「免除辦事機構及人員執行業務之民刑事及行政管轄」、給予「合理之稅賦徵免」及「通關待遇」。雙方
將各自研議後商定具體細節及文字。
 針對陸方駐台人員,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需另立專法規範。目前「大陸地區處理
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已送進立法院審議。(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
者謝璦竹/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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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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