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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商務部:汽車供應商如違「反壟斷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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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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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14:04   《大陸產業》商務部:汽車供應商如違「反壟斷法」,開罰

【時報-台北電】大陸商務部於今日上午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通報2013年1-7月份中國商務運行情況。在回
答近期社會關注的進口車暴利問題時,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如果汽車供應商存在濫用其市場支配
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或與經銷商達成協定,以固定產品的零售價格或限定最低零售價格等違法行為,將依法
受到處罰。

    沈丹陽指出,對於汽車供應商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雖然《反壟斷法》並不禁止經營者自然形成或
通過正當競爭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但《反壟斷法》嚴格禁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同時,《反壟斷法》禁止供應商與經銷商達成協定,以固定產品的零售價格或限定最低零售價格。因此,如
果汽車供應商存在以上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
    2005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發佈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提出國際通行的汽
車品牌授權經營模式,既賦予了汽車供應商建網和授權銷售的權利,也對其施加了網路維護、管理、培訓,
尤其是對產品品質負責等義務,目的在於規範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的活動,增強經營主體服務意識,明確
各方責任,便於實現責任追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沈丹陽認為,總體來看,這個辦法的實施對加快汽
車品牌建設,提高汽車行銷和服務水準,適應中國汽車分銷領域對外開放,擴大汽車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近年來一些汽車供應商與品牌經銷商之間關係不和諧,強制規定經銷商經營模式,收取建
店保證金,強行壓庫、搭售等矛盾和問題也日益突出。沈丹陽表示,隨著汽車大量進入家庭,汽車產品的投
訴增多了,因此,商務部將有必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沈丹陽透露,目前修訂辦法正在積極研究過程中。將主要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是要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
法權益放在優先位置,細化有關條款,進一步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證金、壓庫搭售等方
面對供應商進行必要的限制,推動建立穩定的供應商、經銷商關係,引導構建節約型汽車流通網路,促進汽
車品牌銷售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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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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