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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即時論壇】國美館應捍衛裸身的藝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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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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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論壇】國美館應捍衛裸身的藝術性
2013年08月14日09:19   
伯者:張金權(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性別研究學程助教)

國立臺灣美術館當期展覽的內容之一是「裸照」,並在該館的官方網站上公開亮相,據說不久即受到許多民眾與家長投訴,館方擔心觸法而緊急撤下。此舉再度羞恥地考驗著我們對於「性」、「情色」、「猥褻」、「色情」這幾個詞彙的認識與不認識。

我想館方擔心觸犯的應該是《刑法》235條,散佈「猥褻」圖文影音罪。然而,「性」、「情色」、「猥褻」、「色情」這一組詞並非同義詞,只可惜一般人看到跟「性」有關的東西,就立刻會擔心因為「猥褻」而有「觸法」之虞。甚至大法官也曾在407、617號解釋兩度指出類似的觀點:「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並同時把猥褻的標準丟回給這個恐性的社會去決定,大法官此間無異於自廢武功、縱虎歸山,因為對大法官筆下的「普通一般人」來說,只要看到性器官,就等於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就等於有礙風化,就等於猥褻,就等於犯罪。這一連串的等號本身實在荒謬至極。

許玉秀大法官在617解釋的不同意見書中認為,「猥褻」應與「色情」存在共通性,依照德國刑法實務與學說自1973年以來的共識,必須到達泯滅人格與性自主權的地步才稱得上猥褻、色情,並不是看到性器官就大喊猥褻、大喊違法。林子儀大法官則在意見書提到加拿大刑法163條,認為猥褻是「展現過度的性剝削,或過度展現性與犯罪、恐怖、殘酷或暴力之結合」。美國女性主義法學者Mackinnon對於猥褻與色情也有類似的觀點,從而在其作品中,也可以看出這兩者與「情色」的重大差異。「性」,可能是愉悅的、可能是耽溺的、可能是勒索的、可能是暴力的,只是「性」的本身並不是罪惡,它之所以罪惡,乃是人們使用了錯誤的方式對待它與對待別人。

回到61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藝術性、教育性、醫學性的作品不應是「猥褻」的範疇,但如果連堂堂的「國立美術館」都不能或不敢勇於捍衛裸身的藝術性,那誰還有辦法逃過這個社會與法律鋪天蓋地的「色情」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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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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