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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政府採購法,擬3大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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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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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13:02   《政治》政府採購法,擬3大鬆綁

【時報-台北電】政府採購法要鬆綁了!行政院周四(15日)院會將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防弊
、興利兼具。興利部分,政府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由10萬提高為20萬元,不需公告;未來公開招標不限3家以上
才能開標,即使1家也不會流標。
  防弊部分,未來廠商行賄,依行賄金額2倍加倍罰款,政府可從中扣款回來,行賄除刑法規定徒刑或罰金
外,在採購法加倍罰款,形同一罪多罰。
  行政院周四院會將討論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不少鬆綁的做法。興利部分還包括公
營事業轉售性質的採購,皆可用限制性招標,可自行找廠商比價或議價,不必再公告,也不必附加任何條件
,就公營事業簽辦行政流程更簡便。

  例如中油採購原油、台糖進口原料糖,或台糖超商進貨再銷售;台電購煤,金門酒廠或台菸酒公司購買
原料高梁或其他原料製酒,或採購裝酒的包裝盒等,都是屬轉售行為,未來業務部門採限制性招標,不會再
被政風或會計盯上。
  過去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的案件,限制第一次需3家以上,若流標第二次才可不限3家,這次鬆綁改成第
一次招標即可不限3家,讓地方的小型公共建設工程也能執行順利,招商程序可加快,廠商也不必因流標再招
標跑二趟,不致延宕工程執行率。
  另外,小額採購金額決從10萬元放寬為20萬元不必公告,有利政府機關尋找廠商製作廣告或文宣,也有
利地方政府就近照顧在地廠商,增加地方經濟的活絡。機關採最有利標不必呈報上級機關核可,鼓勵各機關
勇於採用最有利標取代最低標。
  在防弊部分,為防止採購弊案發生,現行採購法對廠商處罰只有規定簽約之前行賄如何處罰,但這次修
法,將處罰行為擴大,從招標至履約階段全面納入。
  官員說,廠商有時得標後,因偷工減料行賄官員給回扣,讓驗收通過,因此未來履約階段也納入處罰,
最重取消契約;另廠商行賄依其行賄金額2倍罰款,政府機關工程款可從中扣回來。以過去南港展覽館廠商曾
行賄評審委員一人給100萬為例,未來罰款是罰200萬元。(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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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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