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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署醫採購弊案 監察院彈劾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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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2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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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惠玲 | 台灣醒報 – 2013年7月12日 下午4:04
【台灣醒報記者蔡惠玲台北報導】監察院12日通過委員林鉅鋃、尹祚芊、李復甸及錢林慧君等4位提案,對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彰化醫院前院長邵國寧、台北醫院前放射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李傳國,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放射科前主任畢家俊等5人彈劾案,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彰化醫院前院長邵國寧、台北醫院前放射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李傳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前放射科主任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

衛生署嘉義醫院院長黃龍德辦理衛生署嘉義醫院「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X機1台案」,於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68萬3千元。衛生署彰化醫院院長邵國寧辦理衛生署彰化醫院「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建置案」,辦理衛生署彰化醫院租用「電腦及數位X光偵測儀(CR、DR)案」等,合計收受得標廠商給付共288萬元。

衛生署台北醫院醫師兼放射科主任張俊寧辦理衛生署台北醫院96年、97年及100年「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採購案」等,合計收受得標廠商給付156萬7,923元。衛生署豐原醫院醫師兼放射科主任李傳國辦理衛生署豐原醫院「數位彩色超音波採購案」辦理衛生署豐原醫院94年、96年及97年之「GE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採購案」等合計收受得標廠商給付至少約77萬3千元。

原台北縣立醫院醫師兼放射科主任畢家俊辦理原台北縣立醫院「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1式案」等,合計收受廠商給付共215萬元。

監察院表示,5人行政違失行為,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醫師與廠商關係守則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圖說:監察院12日彈核署醫醫療儀器採購弊案,重大違失者黃龍德等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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