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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合法入境 陸民強制出境應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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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叡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7-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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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大法官會議今作出第710號解釋,合法入境台灣的大陸地區人民若遭強制出境,應給予申辯機會、司法救濟及明訂暫時收容事由。

大法官宣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2項均違憲,限期2年內失效;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的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也限期2年內失效。

嫁來台灣的大陸地區人民梁姓女子,以依親名義往返兩岸。梁女在民國96年間第4度來台依親獲准,但經移民署面談後,認為她與先生說詞有重大瑕疵,被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強制出境;並被依同條第2項及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款規定暫予收容 126日。

梁女認為遭違法收容,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指出,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遷徙自由應受保障,若未給予申辯機會即逕行強制出境,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同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的規定;大法官認為應明定暫予收容事由,否則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指出,為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的暫時收容,應給予即時司法救濟,且逾越收容期間的收容部分,應由法院審查決定。此外,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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