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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成屋契約修正有漏洞 房仲出包民眾須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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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2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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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惠琴 | 卡優新聞網 – 2013年6月22日 上午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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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房屋所衍生的相關爭議層出不窮,因此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並於日前正式實施。儘管新增多重消費者保護條款,但消基會發現,此修正案僅適用於買賣雙方,經由仲介談成的交易則不在此限,萬一不幸出包,購屋者只能按其他法令或名義自力救濟。<br /><br />看相片

    買賣房屋所衍生的相關爭議層出不窮,因此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並於日前正式實施。儘管新增多重消費者保護條款,但消基會發現,此修正案僅適用於買賣雙方,經由仲介談成的交易則不在此限,萬一不幸出包,購屋者只能按其他法令或名義自力救濟。

  買賣房屋所衍生的相關爭議層出不窮,因此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並於日前正式實施。儘管新增多重消費者保護條款,但消基會發現,此修正案僅適用於買賣雙方,經由仲介談成的交易則不在此限,萬一不幸出包,購屋者只能按其他法令或名義自力救濟。

  為了維護購屋族的權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與契約書範本修正案,自5月1日正式上路。修正內容包含房屋現狀確認說明書須增列現況格局與建物型態,並且要標註是否為政府列管的山坡地住宅區、有無滲漏水情形,可要求相關評估資料,或是明訂買賣雙方同意的處理方式。

  同時釐清海砂屋檢測標準與凶宅定義,新增貸款不足處理方式,比照預售屋;增列貸款撥付相關約定,保護交易安全;刪除「公定契約書買賣價格」填載,以免民眾規避印花稅支出。此外,針對交屋遲延責任與應交付文件進行修正,增列遲延條款,明訂賠償基準,而且列出點交文件,提供交易雙方參考。

  然而,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的定義,此修正案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因此對象僅限於存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與買方,也就是說,若辦理交易的賣方不是企業經營者,其所訂的契約,未符合消費關係,因此不在規範內。

  舉例來說,透過仲介而成交的買賣案,萬一發生仲介調查不實,因而導致漏水屋、輻射屋、海砂屋,以及凶宅等問題時,消費者只能以其提供的「服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要求賠償。至於其他經由仲介交易衍生的糾紛,也僅能循民事爭訟程序尋求自力救濟。

  消基會認為,民眾購屋前,最好自行參考修正案的內容,並要求賣方就各該應揭露事項予以逐項表明,以策安全。不過主管機關不宜任由消費者自求多福,而要啟動配套措施,並儘速配合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與「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導正成屋交易市場。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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