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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立院三讀 恢復專利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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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6-1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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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5月31日 下午10:53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發明專利權人權益受故意侵害時,恢復過去最高可判賠損害額3倍懲罰性賠償。

專利法新制上路後,刪除3倍懲罰性賠償規定,但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丁守中等人擔憂,損害賠償計算雖是參考德國、美國,但計算方式太僵化,無法反映專利權人的真正損害,提案修法,恢復3倍懲罰性賠償,讓法院視實際狀況認定賠償金額。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發明專利權人權益受故意侵害時,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3倍。

現行專利法規定,同一項技術同天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時,當申請發明專利獲准時,較早獲准的新型專利變成自始不存在;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新型專利的有效期間存續到發明專利獲准當天。

李貴敏在修法後表示,現行專利法雖採「一案兩請」制度,但一旦取得發明專利,先領得的新型專利就視為自始不存在。這項制度不但造成新型專利權利人行使權利困難,對交易第三人的保障也不足。

她說,修法改為「權利接續制」後,除可接軌國際法令,更可有效保護本國權利人,並避免因新型專利溯及失效產生的爭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在條文初審時表示,若申請人未同時申請發明、新型專利,得從發明專利公開後的18個月,專利才有暫時保護;若同時申請,僅花4個月就可先取得新型專利。1020531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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