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定帳號登入

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政論] 暴利可減輕給付 實務上罕見

[複製連結] 查看: 151|回覆: 0|好評: 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19 09:54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19日 上午8:26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法官之所以認定本案謝姓士官長「涉世未深」,主要考量在海軍服役的他,從國中讀士官學校畢業後,就長期在艦艇與基地中生活。

士官長曾說,這是他生平第一次上警察局,身邊沒有可以信任的人可以提供意見或法律上的協助;且自己並非法律專業人員,也無擬約經驗,並無足夠法律知識可與妻子所委請的專業律師相提並論,雙方在談判條件及協商地位上,顯然存有嚴重落差及不對等。

至於當事人如非長期軍旅生涯者,是否可比照涉世未深辦理?法官指出,可能會考慮當事人的職業、教育背景、社經地位、居住環境、人際關係等,以及當時其所處客觀狀態等等,做為衡量是否處於急迫、輕率且無經驗之情況下,所做出的法律行為。

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律師楊隆源指出,民法這條規定,司法實務上稱為「暴利行為減輕給付請求權」,民法通則在法律行為當中,規範4種行為牴觸法律無效,首先是違反強行法,其次是公序良俗、法定方式,最後就是這「暴利行為」。

然而,實務上原告據此訴訟者,極為罕見,原因就在於各法律行為多有特別法加以規範,像本案援引法學基礎理論來打官司者,「幾乎找不到」。

來源,雅虎新聞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