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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上路近兩年,財政部已啟動奢侈稅檢討計畫,為避免「傷及無辜」,會計師建議,財政部應將企業併購交易,排除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之外,同時將被併購公司持有房地的期間,回溯至被併購公司持有原房地的首日來計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9)日舉行「奢侈稅之常見錯誤經驗分享及修法建言」記者會,由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許祺昌,說明目前奢侈稅課稅現制,不動產持有期間之類型、不動產免稅情況,以及民眾與企業常見之錯誤情形,並提出修法建議。
許祺昌提出二大建議,第一為公司間按企併法規定,進行合併、收購及分割者,該被併購公司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應准予免徵奢侈稅。
其次,併購公司持有被併購公司原房地之「持有期間」,仍應以「被併購公司持有原房地之首日」作為「持有期間」之起算日。
針對企業合併後的不動產移轉,財政部賦稅署回應,在政府鼓勵企業合併以提升經營綜效下,企業合併後的不動產移轉,在法律上屬於合法行為,這類移轉並未涉及買賣和炒作房地產,財政部傾向應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之外。
不過,許祺昌指出,業界較有意見的地方,在於企業合併後不動產持有期間的計算,現行是以被併購公司移轉給存續公司之日,重新計算持有期間,業界認為,因併購而發生的不動產移轉,非刻意買賣及炒作房產,因此持有期間的計算,應回溯至被併購公司取得房地產之日,比較合理。
財政部則說,企業合併而移轉不動產,若在合併之後2年內銷售,將落入課稅範圍,若要排除課徵奢侈稅,須先釐清短期內銷售的理由為何,要先確定沒有投機炒作,再排除課稅比較合宜。
另外,許祺昌也指出,一般民眾雖有居住的事實,卻僅因不熟稔奢侈稅規定,未遷入戶籍而被課到奢侈稅,建議修正奢侈稅第5條第1款,只要只要房地所有權人能確實舉證有自住、無營業、無出租等事實者,即能排除課徵奢侈稅,而不以「遷入戶籍」為認定要件之一。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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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0 By 游幃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