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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政院通過 涉色情判徒刑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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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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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5月2日 下午3:24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增訂公司負責人涉妨害風化罪嫌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得勒令歇業。

內政部今年1月在部務會報中通過社維法部分修正草案,增訂營業場所涉嫌色情犯罪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歇業規定,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原社維法第18條規定,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代表、受雇人等,若違反社維法,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為避免違法行為死灰復燃,經政務委員羅瑩雪邀集司法院、內政部、經濟部、法務部和直轄市代表審查,並增訂第18條之1修正草案。

社維法第18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涉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

內政部先前指出,視聽歌唱、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或利用「小吃部」、「冷飲店」、「企業社」等特定行業,暗中從事涉嫌妨害風化之嫌,經警察機關多次查獲,卻因現行法令無法有效勒令停、歇業,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執法觀感,因此進行修法。1020502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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