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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炸彈案 車主兄弟有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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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4-1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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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4月15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15日電)檢警偵辦高鐵爆裂物案,昨晚將疑似作案用的休旅車賴姓車主和他的弟弟約談到案。兩人供稱,當時正在工作,有不在場證明。

檢警偵辦高鐵和立委服務處爆裂物案,經過濾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鎖定一輛休旅車疑與本案有關,這部車輛並於13日在桃園被尋獲。

賴姓兄弟到案時表示,案發當天兩人都在工作,有不在場證明;檢警調閱兩人手機通聯紀錄和訊號基地台後,證實與兩人證詞大致吻合,初步排除賴姓兄弟與爆裂物案有直接關係,訊後將兩人請回。

從事計程車駕駛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的哥哥賴男供稱,他在3月底時以新台幣數萬元代價,將雙證件交給同樣在台中從事計程車駕駛的施姓男子,他當時認為只是單純的「借名登記」。

賴男原以為對方只是想藉由身障身分領牌,享有牌照等優惠,但未料幾經轉手後,這部車輛卻成為疑似爆裂物案的作案工具;賴男和施男並表示不認識在機場步出休旅車的兩名男子,施男也在昨晚訊後請回。

另外,檢警追查後發現,在桃園機場附近的民營停車場監視器畫面拍到兩名男子,疑似步出涉案用的休旅車,專案小組將調閱兩人入出境紀錄,持續擴大清查。

檢方表示,全案將朝刑法第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1020415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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