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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北市履約保證金求償案 日盛銀判賠320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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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4-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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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4日 上午6:16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邱紹雯、王孟倫/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83年間簽約發包社子島防汛工程,包商天太工程公司施工21%就停工倒閉,北市府轉向日盛銀行索討「工程履約保證金」,日盛銀拒付,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日盛銀敗訴確定,需賠償市府履約保證金3203萬6000元及利息。

對此,日盛銀表示,將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則表示,一切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銀行界及營建界實務上,只要包商向銀行繳交手續費,不需擔保金,即可要求銀行出具「工程履約保證書」,以紓解包商籌資壓力;本案最高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定讞,一般認為金融業承辦營建業的擔保信用業務將更謹慎。

本案爭議點在於「工程履約保證」的法律定義,法界存在不同看法,最高法院昨天認定,「工程履約保證」在法律上是「立即照付的擔保」,只要包商違約,市府有權據以向銀行追討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為求統一見解,3月26日開庭辯論,這是最高法院9年來首次召開民事辯論庭。

市府主張,包商天太公司違約,僅施作工程21%就停工,害市府緊急改發包5個廠商分別施工,原預定要達到防洪100年以上的標準,也降低到只具臨時防洪功能,雖然工程未延宕,但相較原預定的高標準防洪品質等規劃,市府還是損失2千多萬元。

日盛銀認為,本案工程雖換其他包商施作,但未延誤工期,市府在88年8月18日結算認定沒有損失,且工程款還有結餘,94年12月9日市府養工處資料也載明未受損失,既然市府沒有損害,就不應索賠。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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