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會] 賴抗告 律師批拿密件押人 檢回擊並無違法

[複製連結] 查看: 101|回覆: 0|好評: 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4-2 08:28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2日 上午6:18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林俊宏、郭安家/台北報導〕賴素如的律師團昨提抗告要求撤押,委任律師痛批檢方拿「密件押人」,卻不讓被告看,違反程序公平,並怒斥檢方沒提出串證依據,僅靠臆測或想像羈押賴素如;檢方則反擊,指因怕法官沒時間逐一檢視所有卷證,才當庭提示卷證內的監聽譯文資料,依法偵查中的卷證都是秘密,律師本來就不能檢視,並無違法之處。

檢:依法偵查中卷證都是秘密

北院昨收下賴素如的抗告狀後,打電話詢問檢方,檢方回應不能借走偵查卷證,北院只好漏夜影印卷證。據了解,程宏道的律師今天也會提出抗告,北院將一併送交高院審酌,最快今天會決定是否重開羈押庭。

律師薛銘鴻、林則奘昨天跟賴素如的友人及多名律師朋友,一起到北院遞交抗告狀,薛銘鴻表示,檢方在聲押庭提出一份密件,卻以偵查不公開為由,禁止被告或律師閱覽,讓法官參考密件後裁定收押,律師團認為程序有重大瑕疵,決定抗告。

他表示,檢方已掌握許多客觀事實,只差各個被告的講法不一致而已,不用押人,他痛批檢方提不出串供證明,分明是押人取供。

針對賴素如團隊及律師團發表聲明,指檢方以「密件押人」違反人權,院檢雙雙否認此事,合議庭不證實密件內容,但表示以往也有類似案件,檢方沒有違法。檢方則表示,偵查中的全部卷證都視為秘密,律師本來就不能看。

檢方進一步表示,依照民國九十七年九月所修正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察官於法院審查羈押之聲請時,如到庭陳述意見,應注意其審查目的僅在判斷檢察官提出之羈押或延長羈押聲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非認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必要時宜提醒法院無須進行辯論程序,並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揭露無關之偵查資料。

此外,根據去年一月修正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第三十五條規定,法院對於羈押或延長羈押事由之審查,仍須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任意揭露偵查資料。

來源:雅虎新聞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熱門小遊戲推薦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