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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扁國務機要費案 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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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7-2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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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用貪污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原判陳水扁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合議庭的判決「違悖經驗與論理法則」,昨(26)日將更一審無罪判決撤銷,發回高院審理。
陳水扁涉入國務機要費貪污案,歷經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判決有期徒刑20年,隨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大翻轉改判無罪。
高檢署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用「大水庫理論」將扁珍家人私人開銷等與外交無關,也以外交機密費用報帳,而逕以都用在「21項機密外交」支出,且「總支出大於國務機要費用金額」,判處無罪,這些論述都違反經驗法則。
21項被扁列入機密的費用,最高法院指出,僅9項勉強可列入機密費用,其他如贊助憲改聯盟等12項都似與外交無關。
扁在上訴時另以「特別費」業已修法除罪化抗辯,但最高法院發言人刑事庭長花滿堂表示,立法院審議會計法修正案時,民進黨要求將國務機要費用(扁案)、各級民代研究費與出國考察費(顏清標案)等列入其中,但並未通過立法。
扁珍等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貪污案,全案共分三部分,包括國務機要計畫費用貪污與偽造文書案、南港展覽館貪污案、洗錢案。
花滿堂指出,除了國務機要計畫費用貪污案,及陳致中、黃睿靚兩人為扁珍所涉國務機要費貪污、南港展覽館案洗錢等部分撤銷發回重審外,其他昨天都判決確定。
判決確定部分有二:一、南港展覽館貪污案,吳淑珍判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財物273萬5,500美元追繳沒收。
二、洗錢部分:1、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扁珍各判刑2年,併科罰金300萬,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689萬1,915美元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1億元,應連帶沒收。
此外,前內政部政次顏萬進貪污案,高院更二審判決20年6個月,並追回不法所得120萬元。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6%89%81%E5%9C%8B%E5%8B%99%E6%A9%9F%E8%A6%81%E8%B2%BB%E6%A1%88-%E7%99%BC%E5%9B%9E%E9%87%8D%E5%AF%A9-213000880.html?_e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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