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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政府管太多:上訴須找律師 行政訴訟「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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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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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太多:上訴須找律師 行政訴訟「惡法」
2014年04月21日    更多專欄文章

【許淑惠╱台中報導】南投縣牙醫林嗣雲,不滿縣府核准南投縣牙醫師公會對會員收取入會費,認為不符合《人民團體法》等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林敗訴。

牙醫痛批:違憲
林嗣雲不服上訴,但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指林未委任律師打官司,不能上訴予以駁回。林認為《行政訴訟法》該規定根本是管太多!
林嗣雲和醫師劉泓志、藥師楊岫涓(岫音同秀)均認為,上訴要強制律師代理,已妨礙人民訴訟權、違憲;另提行政訴訟要求修訂法令,並認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應主動聲請釋憲,廢止《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但今年2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法院沒有廢止法律的權限,也無權解釋條文是否牴觸《憲法》等,予以駁回。
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本人、訴訟代理人是律師或是大學公法學教授、副教授等;惟有例外是稅務、專利案件,專利師、會計師可直接當訴訟代理人;此外,上訴人配偶或三親等內的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合者,也可擔任上訴審的訴訟代理人。

沒說清楚就通過
劉泓志表示:「這根本是圖利特定專業證照的惡法,為何土木技師、醫師不行?誰說一般人的法律素養就比律師差?」
劉泓志指,自己曾與藥師楊岫涓,針對藥師不能兼職規定聲請釋憲勝訴,法律知識不輸律師,此規定也可能造成沒律師資格的大法官要上訴,或是已逝的司法院前院長林洋港如還在世要上訴,雖具專業但都須委任律師。
劉泓志指出,2008年立法院就此法條進行黨團協商時,即充滿爭議,但最後還是沒說清楚就通過,他會找其他管道聲請釋憲、要求修法。

政府回應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陳國成回應,當年立法增訂《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須律師強制代理,是考量行政訴訟的上訴審為法律審,上訴一方必須能具體指摘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


評分
會計師專利師例外
至於是不是只有律師才有能力指出判決違背法令,還有為何只有會計師和專利師可以例外?2011年該法條增修通過前,修法過程確實經過一番轉折,最後形成立法決議,這是立法的取捨和選擇,規定是否適當見仁見智,角度不同、看法也不同,若未來有更多不同意見,當然有機會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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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Yam新聞+中央社+《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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