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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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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遭同學刺傷 家長提千萬民事賠償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彰興國中一名粘姓學生前年被同學持原子筆刺傷,造成肢體麻痺和視偏盲症狀,家長提出新台幣一千萬元民事損害賠償,不過法官認為,原告家長無法舉證說明傷害行為與肢體麻痺症狀等有因果關係,判被告家長只需給付醫療費和撫慰金共計一萬五千餘元。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彰興國中就讀的粘姓學生原本在音樂教室上課,同校的廖姓學生突然強拉他去撞白板,緊接著又拿起課桌上的原子筆刺入頭部,粘生當場血流不止。
粘姓學生的母親鄭姓女子在庭訊時指出,兒子受傷後,由於傷及腦神經和視神經,造成左側肢體麻木、左側偏盲等傷害,造成中度肢障,由於傷害無可彌補,因此對傷害她兒子的廖姓學生及其家長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其中包括醫療費用五千一百八十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七百零四萬九百零六元及慰撫金三百萬元。

被告的廖姓學生家長在庭訊中說,兒子確曾用原子筆刺傷粘某,不過該起事件是粘先挑釁,兒子不得已還手所致,事發當日兩造也隨即到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兒子當時已向粘生道歉,粘母也同意不追究其餘的民、刑事責任。

廖生家長表示,根據相關診療記錄,粘姓學生原本就有四肢麻痺、全身水腫和頭暈等病史,因此這些病症和兒子拿原子筆刺傷頭部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他們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由於原告無法舉證粘生出現的肢體麻痺等症狀和廖生刺傷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被告無須負擔原告減少行動能力損害的賠償,不過由於原告刺傷被告是事實,因此被告仍需給付撫慰金一萬元及醫療費五千一百八十元。


資訊來源: 生活萬象/生活法律常識epoch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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