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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第三方支付業,可做財務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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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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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08:06   《經濟》第三方支付業,可做財務投資

【時報-台北電】經濟部對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分為單純辦理代收代付與代收代付包含儲值兩種業務
。商業司長游瑞德說,業界最關切的開辦儲值業務規定,初步將實收資本額訂在新台幣3億元、儲值上限3萬
元,可望在12月報院審查。
  經濟部並同意,第三方支付業者因辦理儲值業務,吸納大量資金後,可適當進行槓桿投資,例如,政府債
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金管會許可的金融商品。
  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名稱訂為「非金融機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管理條例」,約42個條文。商業司昨日召開
說明會,包括藍新科技、網路家庭(PChome)、紅陽科技等約50餘家應邀出席,游瑞德說,業者對內容表示
接受。

  第三方支付業務將會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只辦理代收代付,若沒有涉及到跨境交易,實收資本額門檻
為新台幣5千萬元,但是若有跨境交易,則要拉高至1.5億元,並須事先取得央行許可,主要是涉及到匯兌相
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司去年10月發布「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要點」,讓資服業者
得以進行代收代付的跨境服務,因此歐付寶、藍新科技與紅陽科技獲得評鑑,已開辦其業務。
  游瑞德表示,由於當初要點中並未規定資本額門檻,因此待專法通過後,若上述三家業者並未達到1.5億元
門檻,就必須要在過渡期內增資完畢。
  第二種為提供代收代付與儲值服務,實收資本額規定在新台幣3億元,同時必須專營,也就是說,若有網路
平台業者對於第二種類型業務相當有興趣,就須另外設立專營公司。
  游瑞德說,因為儲值涉及到金流,所以未來將會採取雙許可制度,也就是業者必須取得經濟部與金管會的
同意。也就是說,業者將向商業司遞交營運計劃書,經濟部將會同金管會共同審查。
  另外,專法將規定,透過儲值吸納的資金,第三方支付業者可以投資在金融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商品,例
如,視為銀行存款賺取利息、購買政府債券、國庫券與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
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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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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