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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07:43 《稅收》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下月開徵
【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2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
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除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之直轄市及縣市,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外,
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
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統一、全家、
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等方式進行繳稅。
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者,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月31日)在
帳戶內預留足額的存款,以備提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以從行車執照上的記載來分辨車輛是自用或營業用。應課徵營業用車輛
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
補發或查詢。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經查獲者,將會被補稅並處1倍之罰
鍰,賦稅署提醒車主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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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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