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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技術入股課稅 財部將發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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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4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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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3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列為振興景氣方案之一的技術入股課稅合理化,財政部最快本周發布解釋令,針對個人以技術作價入股新創或既有事業,將給予租稅誘因,由出資的政府機關專業認定研發成本,最高可全額認列,有利為個人以技術入股,須在當年度課稅解套,也可望為專利技術上市助一臂之力。

為引導國內企業走向創新經濟,財政部將大幅放寬個人技術作價入股的成本認定原則,開放由出資補助的政府單位,核實並從寬認定個人開發新技術的成本,最高可全額認列;換言之,個人在技術入股的當下,最高可獲免稅待遇。

財政部官員強調,這次放寬是為幫助新創企業取得關鍵技術,而在現行課稅機制內給予租稅誘因,為技術上市的最後一哩路解除障礙,因此目前的上市櫃企業並不適用。

另外,出資補助單位在審核成本時,也必須透過審查會機制來認定,由外部專業人士嚴格把關,避免政府資源的浪費。

技術入股課稅議題,早在2003年即引發極大的爭議。對於個人以技術等無形資產所取得的企業股權,財政部以「財產轉讓」的角度來看待,將無形資產作價投資,比照其他投資的作價方式。

例如固定資產、其他公司股票等,必須在作價投資的時點,就必須繳交所得稅。

依據現行稅法規定,這類自力研發而非移轉購買的新技術,在抵充出資股款時,技術擁有人必須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70%課稅,並以財產交易所得的形式,併入當年度所得,以5%至40%不等的稅率,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以技術作價取得100萬股技術股股票,由於台灣實施股票面額制,以每股10元計算,甲君取得的技術股所得為1000萬元。

財政部規定技術擁有人在提不出成本憑證的情況下,得以30%認列為成本,因此甲君的財產交易所得為700萬元,若以綜所稅最高級距來計算,甲君要繳280萬元所得稅。

站在技術擁有人的角度,因技術股無法即時轉換成現金,就必須先繳稅,即使有意將專利技術透過技術股方式,移轉給新創企業,但隨之而來的高額稅負,也令人望之卻步,發明人缺乏誘因不願釋出技術,也造成新創產業不易發展的窘境。

因此,財政部決定為技術入股課稅解套,放寬技術入股的成本認定,不受稅法30%上限的規定,經政府補助單位審核,最高可全額認列為成本,免除「未上市、先繳稅」的疑慮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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