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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售毒食品致死 無期徒刑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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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3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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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婺媛╱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3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毒澱粉」事件爆發,立院衛環委員會昨日火速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嚴懲不肖業者。修正草案提高業者刑責,未來若因黑心食品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罰金高達兩千萬元。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表示,若朝野立委有共識,全案可望今日院會拚二、三讀通過。

重罰兩千萬 立院今拚三讀

近日因毒澱粉事件,引發各界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更讓躺在立院近兩年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在立院朝野火速趕工下,於一天半內初審完畢。

修正草案祭出無期徒刑與千萬罰金處份不肖業者外,昨日更通過一併通過「毒澱粉條款」、「王老師條款」、「垃圾食物條款」、「金敦米條款」等各項條文。

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將「毒澱粉」納入規範,增訂「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構許可之添加物」也將遭受處分。

摻非法添加物 判七年以下

未來業者如在食品摻入非法添加物,造成人體健康危害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以下罰金。

修正草案也增訂,食品添加物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擅自使用,且情節重大者,可處三萬到三百萬元罰金。委員會並決議,衛生署應研議成立補償食安事故受害者的「食安受害基金」,作為日後受侵害的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補助費用;同時讓消費者可依受害情節輕重,請求賠償。

王老師條款 列教唆犯偵辦

為避免金敦米事件重演,因資訊錯誤造成民眾恐慌,修正草案增訂「金敦米條款」,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質與結果的正確性。

而因現行《食管法》無法對教人製造問題澱粉的「王老師」做出處分,這次也納入「王老師條款」,明訂未來主管機關除處分違法業者外,也能以「教唆犯」罪名偵辦「指導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可追討業者不法所得。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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