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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立院:王未指示緩處理台美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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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2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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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5月27日 上午5:3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陳培煌台北26日電)立法院議事處長高明秋今天說,媒體報導台美豁免協定奉立法院長王金平指示暫緩處理,完全是誤會、沒這件事。

媒體報導,中華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今年2月簽署新訂定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行政院院會3月通過後,送立法院備查,卻遲未通過備查;有國會幕僚說是王金平指示暫不處理,且有立法院黨團索取協定文本,立法院議事單位卻不提供。

高明秋下午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立法院院會議程安排以法律案與預算案優先,如預算解凍案等,要及時處理;行政命令因效力已生效,且是備查,就排較後面,基本上是按來文順序排。

他說,這件是備查案,到目前為止,沒接到任何指示特別處理,就按正常程序,所有備查案先放後面,目前約有700、800案等著排。

高明秋表示,按過去慣例,列上議程會提供關係文書,如有立法委員特別想知道內容,這是公開資料,不是機密,基本上都會提供。

外交部發言人高安說,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是行政協定,雙方都有法源基礎才洽簽,後續送立法院查照。

她說,台美雙方洽簽的許多協定,一直以來的做法都不會掛網。

駐美人員簽證待遇部分,高安表示,台美邦交關係變化後有「台灣關係法」,美方做了一些創造性安排,台灣駐美人員雖持商務性質E1簽證,但上有禮遇註記,且無停留期限,不同於一般E1簽證,未來特權豁免禮遇法律精神存在,雙方持續磋商。

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規定,依平等互惠原則,除保留1980年版協定中規範雙方機構及派駐人員已享有特權、免稅暨豁免待遇,增加對雙方代表機構派駐人員及其家屬的法律保護,包括豁免於刑事管轄、不受逮捕拘禁、豁免作證義務及財產獲更多保護等。1020526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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