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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特偵組︰公務職務上行為 就有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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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2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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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22日 上午6:22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特偵組昨對林益世案提起上訴,檢方質疑台北地院合議庭曲解最高法院實質影響力見解,強調「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假借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北院輕判 會有立委學著林幹

特偵組認為,只要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就有實質影響力,以前總統陳水扁所涉二次金改的元大併復華案為例,最高法院自創實質影響力見解,以此判扁貪污罪十年定讞,林益世案的合議庭既然也同意實質影響力一說,卻嚴格限縮條件,認為民代必須影響公務員,再讓公務員改變公家機關決策才具有實質影響力,檢方痛批:「照北院這樣判,未來很多立委都會跟著這樣幹。 」

特偵組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明定,公務員只要收受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犯罪,即使受賄者最後未履行承諾,仍構成行求、期約、交付等三個不同階段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公務員只要以自身所賦予的職務上權限行為索賄,就已觸犯貪污罪。

特偵組並認為,合議庭不但限縮最高法院的實質影響力見解,還另定兩套「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及「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的嚴格標準,不僅缺乏法理依據,適用法則也有違誤之處。

扁案與美日都有判例

特偵組指出,依照當初最高法院見解,在陳敏薰買官案中,吳淑珍出面收錢,再由扁向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關說,要求讓陳敏薰任大華證券董事長,最後陳敏薰只派任台北一○一董座。

檢方認為,縱然受賄者未完成行賄者的賄賂目的,但民代只要拿錢辦事,仍構成貪污要件,也足以證明其實質影響力,否則將來民代都會公然以選民服務為由收賄,藉此逃避法律追訴。

特偵組還引用日本前內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在任內收受賄賂後,要求運輸大臣(相當於交通部長)對全日空航空公司推薦某特定公司生產的大型客機,同樣被認定是貪污罪;此外,美國眾議員William Jefferson,受賄為特定廠商推動西菲電信計畫,去年底,Jefferson眾議員已被美最高法院判刑十三年入獄。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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